2012-12-20

旅館、逾90坪餐廳須加無障礙設施


2012-12-13 工商時報



為讓身心障礙者有友善的生活環境,營建署修正修正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認定原則」,明年元旦上路,條文增訂一般旅館與九十坪以上的餐廳等既有公共建物,也須增設無障礙設施,即新制溯及既往,由地方縣巿政府限期改善。



若限期內業者未提改善計畫,設置無障礙設施,將處六萬至三十萬罰金,並可累罰。



依此規定,未來現有九十坪以上速食店、餐廳、茶藝館、咖啡店、啤酒屋、冰果店及冷飲店都須設立無障礙設施。旅館方面,繼觀光旅館、國際觀光旅館後,營建署納入一般旅館,要求五十間以上至一百間客戶的旅館,至少須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,每超過一百間,應多設一間無障礙客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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